- A. 各国(地区)门店销售宠物法律规定
- Puppy Mill 定义
- 中国香港
- 英国
- 美国
- 加拿大
- 澳大利亚
- 德国
- 法国
- 欧盟统一最低标准
- 快速比较(2026年)
- B. 中国犬只繁殖基地法律法规
- 一、核心法律框架
- 二、动物防疫条件与检疫管理
- 三、各地养犬管理条例
- 四、繁殖管理与种犬规范
- 五、建设许可与环保要求
- 六、进出口检疫规定
- 七、税收与经营规范
- 八、动物福利与繁殖伦理
- 九、违法违规处罚汇总
- 十、开办犬只繁殖基地完整手续清单
- 十一、法律文件来源索引
Puppy Mill(幼犬繁殖场 / puppy farm)
- 母犬一生被关在狭小、拥挤的铁丝笼中,几乎没有活动空间和人际互动。
- 母犬被反复高频繁殖(每次发情即配种),无充足休息和恢复时间。
- 卫生条件极差,缺乏兽医护理、社交化和遗传健康筛选,常导致遗传疾病、行为问题和健康隐患。
- 幼犬出生后常直接销售给宠物店或在线平台,繁殖母犬一旦失去繁殖能力,即被遗弃、出售或人道毁灭。
类似概念也适用于猫(kitten mill)。许多发达国家立法的主要目标之一,正是通过严格牌照、来源限制和禁止第三方销售等方式,切断 puppy mill 的供应链,保护动物福利。
(以上定义基于国际动物福利组织如 ASPCA、Humane Society 等共识)
中国香港
《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售卖及繁殖)规例》(第139B章)
自2017年3月20日起全面实施,严格规管宠物繁育与门店销售,旨在杜绝非法繁殖场及保障动物福利。
1. 门店销售宠物(Pet Shop)
- 必须申领动物交易牌照(Animal Trader Licence, ATL):所有宠物店均需向AFCD申请,违者可被罚款及检控。
- 只能从「许可来源」进货:合法进口、其他持牌动物交易商、持牌狗只繁殖场。
- 宠物店不得自行繁殖猫狗(仅限销售)。
- 禁止出售未断奶动物、病患动物。
- 店铺设施必须符合AFCD《动物福利守则》,包括围栏大小、卫生、通风、运动空间等。
2. 繁育宠物(Breeding)
- 狗只繁殖必须持专门牌照:
- Category A (DBLA):饲养≤4只母狗,在持牌处所繁殖并出售。
- Category B (DBLB):饲养≥5只母狗,需更大规模持牌设施。
- 所有出售狗只者(包括自家宠物后代)均需牌照或一次性许可证。
- 猫只繁殖一般不需专门牌照,但商业销售仍需ATL。
- 牌照有效期12个月,需接受AFCD定期巡查及遵守相关福利标准。
英国
Lucy's Law(禁止第三方销售)
- 禁止宠物店/第三方销售小狗、小猫:必须由繁殖者直接售予新主人,杜绝中间商及puppy mill。
- 狗只繁殖牌照:12个月内繁殖3窝以上或以商业形式宣传销售者,必须向地方议会申请牌照。
- 需符合严格福利标准(社交化、运动、记录保存)。
美国
- 多州已全面禁止宠物店销售商用繁殖狗猫兔:
- 加州、纽约州等:禁止宠物店销售狗、猫、兔,仅允许销售收容所/救援组织动物。
- 已跟进州份超过8个州及众多城市。
- 联邦层面:大型繁殖场需USDA牌照并接受检查。
加拿大
- 宠物店销售受省级及市政条例规管,许多城市要求宠物店获得许可证并遵守动物福利标准。
- 部分地区(如安大略省)加强打击puppy mill:禁止某些不道德繁殖行为(如1岁以下母狗繁殖、2年内超过3窝等)。
- 多地禁止或限制宠物店出售狗猫,鼓励从收容所或救援组织领养。
- 繁殖者通常需遵守当地动物福利法和市政许可。
澳大利亚
- 维多利亚州:宠物店销售受严格限制,鼓励只售救援动物;商业狗繁殖需向地方议会注册并遵守繁殖守则。
- 新南威尔士州(2025年12月起):繁殖者需获得Breeder Identification Number(BIN),母狗终身最多5窝,场地最多20只未绝育母狗。
- 多州要求繁殖设施符合动物福利标准,逐步限制后院繁殖和非救援来源销售。
德国
- 商业繁殖、饲养和交易动物必须获得主管部门许可。
- 严格禁止"折磨性繁殖"(Qualzucht),即导致遗传疾病或极端外貌的繁殖。
- 所有商业活动需遵守动物福利标准,包括空间、运动、健康检查等。
- 部分联邦州从2026年起要求新养狗者通过理论和实践考试。
法国
- 自2024年起:宠物店禁止展示和销售狗猫,必须通过注册繁殖者或收容所/救援组织购买。
- 繁殖者需遵守严格规则:持有至少1只繁殖母犬/猫并出售后代即视为繁殖者,必须登记并遵守动物健康与保护标准。
- 遗弃宠物属刑事犯罪。
欧盟统一最低标准
- 强制微芯片植入 + 全欧数据库登记:所有狗猫均须植入微芯片并注册。
- 繁殖者需注册并接受审批(大型繁殖场强制巡查)。
- 禁止极端外貌繁殖、近亲繁殖;幼犬/幼猫至少8周大才可与母亲分离。
快速比较(2026年)
| 项目 | 香港 | 英国 | 美国(多州) | 加拿大 | 澳大利亚(部分州) | 德国 | 法国 |
|---|---|---|---|---|---|---|---|
| 门店是否可售狗猫 | 可(须持ATL,只限许可来源) | 不可(Lucy's Law) | 多州禁止(只准卖救援动物) | 受地方限制,许多地区严格 | 多州限制,非救援来源受限 | 需许可,福利标准高 | 自2024年起禁止宠物店销售 |
| 繁殖牌照门槛 | 任何繁殖母狗均需Category A/B牌照 | 3窝以上或商业宣传即需 | 联邦+州牌照(大型场) | 省级/市政许可 | 需BIN或其他注册 | 商业活动必须获得许可 | 出售后代即视为繁殖者,需登记 |
| 微芯片要求 | 强制(狗猫) | 强制 | 多州强制 | 多地强制 | 强制 | 强制登记 | 强制 |
| 禁止puppy mill趋势 | 严格(来源限制+巡查) | 极严(直接销售) | 最严(多州全面禁售) | 加强打击不道德繁殖 | 逐步收紧(限窝数、场地) | 禁止折磨性繁殖 | 禁宠物店销售 + 严格繁殖规则 |
一、核心法律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通过时间:2021年1月22日 | 施行日期:2021年5月1日
这是犬只养殖场最核心的法律依据。2021年修订版大幅加强了动物防疫管理,罚款金额显著提高。
- 狂犬病强制免疫 — 狂犬病被明确列为强制免疫病种,饲养犬只须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第十七条、第三十条)
- 养犬登记制度 — 明确规定养犬须登记,由地方具体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 无害化处理监管 — 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管要求(第五十七条)
- 处罚力度加大 — 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大幅提高
- 部门协同机制 — 建立多部门协同的动物防疫工作机制
与犬只养殖场直接相关的核心条文:
- 第二十二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动物饲养场:
-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风景名胜区
-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 第二十九条:动物饲养场应当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并保存完整记录。
- 第四十九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前,货主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 第五十一条:申报检疫的动物应当附有免疫证明。
- 第五十七条:从事动物饲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根据2020年5月29日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犬(狗)明确未被列入该目录(共收录33种畜禽)。官方说明原文:"随着人类文明进步和公众对动物保护的关注及感情的加深,狗已从传统家畜'特化'为伴侣动物,国际上普遍不按畜禽管理。"
法律影响:
- 犬只繁殖场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犬只不能按照畜禽进行交易和屠宰
- 以食用为目的的犬类养殖、经营和消费缺乏法律依据
- 犬只养殖仍须遵守《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
二、动物防疫条件与检疫管理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22年修正)
这是犬只养殖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核心依据,规定了选址、布局、设施、人员、制度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1. 选址距离要求(直线距离)
| 距离对象 | 最低距离 |
|---|---|
| 生活饮用水源地 | ≥500米 |
|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 ≥500米 |
| 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 | ≥500米 |
| 其他动物饲养场 | ≥500米 |
| 种畜禽场 | ≥1000米(1公里) |
| 动物诊疗场所 | ≥200米 |
| 动物隔离场所 | ≥500米 |
| 城镇居民区 / 文化教育科研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 ≥500米 |
| 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 ≥500米 |
2. 布局要求
- 场区周围建有围墙或隔离设施
-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有物理隔离
- 有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隔离区位于下风向或侧风向)
- 有患病动物隔离舍
- 净道和污道严格分开,不交叉
- 场区分为生活区、生产区、隔离区、无害化处理区等功能分区
3. 设施设备要求
- 消毒设施:
- 场区入口处设置消毒池(宽度与大门同宽,长度≥车辆轮胎周长的1.5倍,深度≥0.2米)
- 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和人员消毒通道(紫外线或喷雾消毒设施)
- 配备消毒器械(喷雾器、高压清洗机、火焰消毒器等)
- 有消毒药品储存间
- 无害化处理设施:化尸池、焚烧炉或高温生物发酵处理设备
- 兽医室:配备必要的防疫设备、药品和器械
- 防鼠防虫设施
- 雨污分流排水系统
4. 人员要求
- 配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兽医人员
- 饲养管理人员应具备基本的动物防疫知识
5. 制度要求(八大制度)
- 免疫制度
- 用药制度
- 检疫申报制度
- 疫情报告制度
- 消毒制度(包括消毒记录)
- 无害化处理制度
- 病死动物处理制度
- 养殖档案/记录保存制度
6.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材料清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
| 1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
| 2 | 申请书(场负责人书面申请) |
| 3 | 厂址地理位置图(标明位置及与周边敏感场所的距离) |
| 4 | 厂区布局平面图(标明各功能区布局) |
| 5 | 设施设备清单 |
| 6 | 工作人员信息表(含兽医人员基本信息) |
| 7 | 动物防疫制度文本 |
| 8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办理流程:准备材料 → 提交至农业农村部门/政务服务中心 → 现场审查 → 合格后发证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
- 出售或运输犬只前,必须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
- 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运输或出售
- 犬只须接种狂犬病疫苗,携带免疫证明办理检疫手续
- 在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填报检疫相关信息
狂犬病免疫要求
- 犬只狂犬病实行全面免疫
- 常年免疫密度达90%以上
- 免疫抗体总体阳转率在70%以上
- 免疫接种后需取得官方免疫证明
三、各地养犬管理条例
除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外,各省市制定了本地区的养犬管理条例,对犬只繁殖经营有具体的额外要求。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施行日期:2003年10月15日 | 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为主
- 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
- 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 从事犬类养殖和销售的单位/个人必须具备本市农业部门和工商部门核发的有关证明
- 必须在警方备案
- 管理服务费:重点管理区每只犬第一年500元,以后每年200元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施行日期:2011年5月5日(2024年更新发布)
- 城市化地区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第十二条)
-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
- 开设犬只养殖场所须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按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办理
- 收容、领养的犬只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 深圳市在全国率先全面禁止食用猫狗(2020年起)
- 本市范围内所有犬只在运输或出售前须申报产地检疫
- 禁止在住宅区从事犬只繁殖经营
- 禁止销售未取得检疫合格证明的犬只
- 经营者应建立犬只交易台账,确保来源合法、去向可追溯
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
- 限养区内每户原则上限养一只犬
- 繁殖限制:繁殖幼犬后,养犬人应在幼犬出生后四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和单位
- 限养区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 从事犬只繁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 宠物经营场所需符合卫生、防疫、环保等要求
- 犬只养殖场需在规定区域内设立,远离居民区
- 禁止在住宅区内从事犬只繁殖经营
各地规定对比总表
| 项目 |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成都 | 广州 |
|---|---|---|---|---|---|
| 限养数量 | 每户1只 | 每户1只 | 有规定 | 原则每户1只 | 有规定 |
| 烈性犬/大型犬 | 禁止(重点区) | 禁止 | 禁止 | 禁止(限养区) | 禁止 |
| 繁殖许可 | 需农业+工商证明 | 需登记+防疫办理 | 需合法资质 | 有繁殖规定 | 需办理许可 |
| 警方备案 | 是 | — | — | — | — |
| 强制免疫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 禁止食用猫狗 | 无明文禁止 | 无明文禁止 | 严格禁止 | 无明文禁止 | 无明文禁止 |
四、繁殖管理与种犬规范
犬只繁殖的年龄和次数限制
中国目前尚未出台全国统一的专门针对犬只繁殖年龄和次数的国家级法律,具体规定多以地方性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形式存在。
| 项目 | 公犬 | 母犬 |
|---|---|---|
| 最低初配年龄 | 12个月(1岁) | 小型犬12-18个月;大型犬18-24个月 |
| 最高繁殖年龄 | 约10岁 | 约6-8岁 |
| 繁殖间隔 | — | 连续两胎之间建议间隔至少12个月 |
| 建议一生繁殖次数 | — | 4-6胎 |
| 健康要求 | 需通过相关健康检测 | 需通过相关健康检测(如髋关节等,视犬种而定) |
种犬登记和血统认证
CKU(China Kennel Union) — 中国大陆地区与FCI合作的犬业组织,负责犬只血统登记、赛事组织、繁育规范。
- CKU为符合条件的纯种犬只发放血统证书,证明犬只的血统来源(通常追溯3-5代)
- 繁育者需在CKU完成种犬登记备案,才能获得其后代的血统证书认证资格
- 登记流程:植入电子芯片 → 提交种犬登记申请 → 提供血统证明材料 → 审核发证
五、建设许可与环保要求
用地审批
- 需获得土地部门的土地使用许可证或设施农用地备案
- 确保选址不在禁养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居民区等)
- 选址须符合《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禁止建设区域
- 用地性质需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环保评估(环评)
法律依据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环评重点关注内容
| 项目 | 说明 |
|---|---|
| 选址 | 远离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居民区等敏感区域 |
| 粪污处理 | 粪便、尿液收集、贮存、处理设施的规划 |
| 恶臭控制 | 养殖场异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及防治措施 |
| 废水处理 | 冲洗废水、生活污水的处理达标排放 |
| 病死犬只处理 | 无害化处理方案 |
| 噪声控制 | 犬只吠叫及设备运行噪声对周边的影响 |
| 防疫措施 | 疫病防控与消毒设施 |
项目备案
部分区域需向发改委或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登记。备案内容通常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投资额等。
六、进出口检疫规定
犬只进出口检疫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 海关总署2019年第5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携带宠物入境检疫监管工作的公告)
入境(携带宠物狗进入中国)
- 每人每次入境仅限携带1只犬或1只猫
- 需提供输出国/地区官方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离境前有效期内签发)
- 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接种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年)
- 宠物须植入符合国际标准的电子芯片
免隔离条件:来自非狂犬病疫区且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可免于隔离直接放行。
需隔离情况:不符合免隔离条件的宠物,在指定隔离场所进行30天隔离检疫,相关费用由携带人承担。
出境(携带宠物狗离开中国)
- 到当地海关申请办理《动物卫生证书》
- 犬只需进行狂犬病疫苗接种(接种后至少30天)
- 部分目的地国家可能要求血清抗体检测(FAVN/RFFIT)和植入电子芯片
- 检疫证书一般有效期为14天,需在有效期内出境
商业进口/出口犬只
- 商业渠道的犬只进出口手续更为复杂,需通过有资质的代理公司办理
- 需满足进出口国双边的检疫协议要求,建议提前1-2个月办理相关手续
七、税收与经营规范
税收政策
宠物繁殖场需向当地市场监管局(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宠物繁殖"或"宠物饲养"等相关类别。
增值税
| 纳税人类型 | 税率/征收率 | 备注 |
|---|---|---|
| 一般纳税人 | 约9%(农业/畜牧业)或13%(货物销售) | 需确认宠物繁殖是否适用农业税率 |
| 小规模纳税人 | 1% | 2023.1.1-2027.12.31,原3%减按1% |
| 小规模纳税人 | 免征 | 月销≤10万或季销≤30万 |
|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 免征 | 需确认宠物繁殖是否属于"农产品" |
经营规范
- 建立完善的犬只交易台账,确保来源合法、去向可追溯
- 出售犬只须附有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证明
- 明码标价,不得欺诈消费者
- 不得销售病犬、未断奶幼犬
- 保留完整的养殖台账、销售记录等资料备查
- 接受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多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动物福利与繁殖伦理
动物福利法律现状
现行法律中的动物保护条款
- 《动物防疫法》:涉及犬只的免疫、登记和管理
- 《野生动物保护法》:仅适用于野生动物,不涵盖伴侣动物
- 《畜牧法》:涉及畜禽养殖,部分条款与繁殖相关
- 各地《养犬管理条例》:部分城市纳入了动物福利考量
虐待动物的处理困境
由于缺乏全国性反虐待动物法,虐待伴侣动物目前难以受到刑事处罚。司法实践中可能通过以下途径处理:
- 寻衅滋事罪:虐待行为引发公共秩序混乱时适用
- 故意毁坏财物罪:受害动物属于他人财产时适用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极端情况下适用
2023-2024年,"反虐待动物"立法再次成为两会热点话题,已有多位人大代表提交《反虐待动物法》立法议案。
行业自律规范(建议)
- 提供足够的生活空间和运动空间
- 保障犬只基本的营养和清洁饮水
- 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疫苗接种
- 不得过度频繁繁殖
- 保障犬只的社交和运动需求
- 提供适当的环境丰富化
- 病犬应及时隔离治疗
- 失去繁殖能力的种犬应妥善安置(养老/领养/人道处理)
- 禁止近亲繁殖导致遗传疾病
- 禁止为追求极端外貌而进行"折磨性繁殖"
九、违法违规处罚汇总
主要违法情形及处罚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罚内容 |
|---|---|---|
| 伪造/变造检疫证明 | 动物防疫法第100条 |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25万元罚款 |
| 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情节严重) | 动物防疫法第98条 | 处1万-1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 未经检疫擅自运输/出售 | 动物防疫法第97条 | 货值金额1倍以下罚款;承运人处运输费用3-5倍罚款;情节严重吊销防疫合格证 |
| 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动物防疫法第98条 | 责令改正,处1000-1万元罚款 |
| 不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 | 动物防疫法相关条款 | 责令改正,处3000-3万元罚款 |
| 未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拒不改正) | 动物防疫法第92条 | 处1000-5000元罚款 |
| 未履行强制免疫义务 | 动物防疫法第92条 | 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 动物防疫法第106条 | 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
| 在禁养区建养殖场 | 动物防疫法第24条 | 责令关闭/搬迁 |
| 非法从事犬只繁殖经营 | 各地养犬管理条例 | 各地标准不一,通常为罚款+没收犬只 |
十、开办犬只繁殖基地完整手续清单
所需证照一览表
一、工商注册阶段
| 序号 | 证照/手续 | 办理部门 | 必要性 |
|---|---|---|---|
| 1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必须 |
| 2 | 营业执照(含"犬只养殖"/"宠物销售"经营范围)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必须 |
二、用地与规划阶段
| 序号 | 证照/手续 | 办理部门 | 必要性 |
|---|---|---|---|
| 3 | 建设用地审批/设施农用地备案 | 自然资源局 | 必须 |
| 4 | 土地使用许可证 | 自然资源局 | 必须 |
三、环保阶段
| 序号 | 证照/手续 | 办理部门 | 必要性 |
|---|---|---|---|
| 5 | 环境影响评价(环评) | 生态环境局 | 视规模 |
| 6 | 排污许可证 | 生态环境局 | 视规模 |
四、动物防疫阶段
| 序号 | 证照/手续 | 办理部门 | 必要性 |
|---|---|---|---|
| 7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心证照) | 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 必须 |
| 8 | 畜禽养殖备案登记 | 农业农村局 | 必须 |
| 9 | 免疫接种记录与台账 | 自行管理,接受监管 | 必须 |
| 10 |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每次销售/运输前)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每次 |
五、地方特定许可阶段
| 序号 | 证照/手续 | 办理部门 | 必要性 |
|---|---|---|---|
| 11 | 犬类繁殖许可证(部分城市要求) | 公安局/城管 | 视城市 |
| 12 | 犬只管理登记 | 公安局(部分地区) | 视城市 |
| 13 | 宠物经营备案(部分城市要求) | 城管/市场监管 | 视城市 |
六、其他可能需要的证照
| 序号 | 证照/手续 | 办理部门 | 必要性 |
|---|---|---|---|
| 14 | 消防验收/备案 | 消防部门 | 建议 |
| 15 | 林木采伐许可证(涉及林地) | 林业部门 | 视情况 |
| 16 | 取水许可证(养殖用水) | 水利部门 | 视情况 |
办理流程图
选址与土地确认
确认土地性质,不能是禁养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居民区等)
工商注册
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犬只养殖"/"宠物销售"
环评办理
向生态环境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配套环保设施
场地建设
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建设(隔离、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设施)
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向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提交材料,接受现场审查,合格后发证
备案登记
完成畜禽养殖备案及其他地方特定许可
正式运营 + 持续合规
免疫、检疫、台账、定期检查等日常合规管理
十一、法律文件来源索引
| 序号 | 法律/法规名称 | 来源/参考 |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 中国人大网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中国人大网 |
| 3 |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2020年) | 农业农村部官网 |
| 4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22年修正) | 商务部全球法规网 |
| 5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年) | 司法部 |
| 6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国务院法制办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 中国人大网 |
| 8 | 海关总署2019年第5号公告 | 海关总署官网 |
| 9 |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 北京市政府官网 |
| 10 |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 | 上海市公安局 |
| 11 |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12 | 《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 | 四川人大网 |
| 13 | CKU 中国犬业俱乐部 | www.cku.org.cn |
| 14 | FCI 世界畜犬联盟 | www.fci.be |
| 15 | 国家税务总局 | www.chinatax.gov.cn |
| 16 | 各地农业农村厅/局官网 | 查询当地具体办理细则和要求 |